医疗投诉
投 诉 材 料
我母亲周雪澄,退休干部,时年63岁,身体一惯强壮。但在2003年7月间(非典刚平息),因发热而住院,被院方滥用有过敏危险的、副作用极大的“特治星”,且在发生输液反应时,没及时救治,贻误抢救时机致我母亲两肾完全坏死,当场死亡。该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后,院方非但没有认错,反而将悲痛的死者家属打伤,此等卑劣行径,令人发指!我母亲仅仅因为发烧住院治疗,被不负责任的医生、护士滥用抗生素和疏于护理,含恨九泉!母亲的不幸既成事实,我们患者家属无非是要院方给个正确的交代,虽然想到了这会很难,可是没想到的是已经不是用一个“难”字可以描述这一路的悲愤与艰辛。说实话我的本意并不想无休止地打这场官司,即便是官司赢了,我却永远也是个输家,因为我的母亲已经永远地离开了我们,赢了官司已没有实质的意义!可是不打官司,一想起母亲冤魂未去,那些医疗界败类的跋扈与嚣张,我的心就揪在一起!悲痛与愤怒交织在一起!我打官司的目的已远远不仅仅是为我母亲讨回一个说法的事情,是为了千千万万个母亲不再遭受同样的遭遇而与那些白衣恶魔去抗衡!让这世上多些“白衣天使”,少些“孤魂冤鬼”!!!为了此类事件不再发生,为了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为了还我们死者家属一个公道!现将事实经过简述如下:
2003年7月15日我母亲因发烧5、6天后入住温州市医学院附属一医八病区(原温州市八医)感染科41床,由主治医生王邦松作检查治疗。被告温州市医学院附属一医医生王邦松违反抗生素应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在患者发热不明、始终未明确“细菌感染”诊断的情况下滥用抗生素!我母亲自2003年7月15日入住医院治疗至发生死亡,发热原因一直不明确!而王邦松在明知患者有青霉素过敏史时,却给用了大量对年长患者身体不利且毒副作用及大的抗生素——“氧哌嗪青霉素”、“泰能”及“特治星”。“氧哌嗪青霉素”、“泰能”及“特治星”的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都明确告知:“氧哌嗪青霉素:青霉素过敏者禁用;泰能:禁用于对本品任何成分有过敏的病人;特治星:禁用于对任一青霉素类和/或头孢菌素类药物或β-内酰胺酶抑制剂有过敏史的病人。禁用和慎用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这类药物对有青霉素过敏史者严禁使用(这也是医院为什么偷换护理评估表的原因)。即便是医生认为禁用还是可以使用,那么也应该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我母亲入院时已告知医生有青霉素过敏史,入院记录(二)、住院护理评估表(一)有记录。2002年11月07日 《北京青年报》一篇题为《揭开刘海若奇迹的秘密:永不放弃生命的尊严》对使用“特治星”是这样描述:当一个医生面对十多种耐药菌的时候,每一种抗菌素的使用都必须是慎而又慎、小心翼翼。一次,海若身上发生酮绿假单胞杆菌感染,对泰能耐药。内科主任陈秉良教授将目光投到特治星。特治星含加氧哌嗪青霉素和他唑巴坦两种成分,会引起过敏。尽管海若在英国已经使用过特治星,而且两次皮试均为阴性,但陈教授还是害怕。给药的时候,专门安排抗过敏休克的肾上腺素静脉输液在旁严阵以待。15分钟过去,海若心跳没有改变,皮疹没有出现,发冷寒战也没有,陈教授的心才放回肚子里。被告应该了解并预见到治疗方案对患者自身损伤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避免这种不良影响的发生!事实是被告除了给病人打针,什么防范措施都没做!
医院称患者家属陈述特治星皮试时间15:40,16点整打了特治星,这是绝不可能的,16点整只是观察特治星皮试结果的时间。护士回到护理站后要在病历上盖皮试印,还要化药,这均需要时间,而且特治星化药时特难溶解。而事实确是15:40皮试、16点整打了特治星,护理记录里有时间记录,当天的药物执行单上有当班护士吴春梅的签字。特治星一针就夺了我母亲的生命,而医院药费清单上却收了两针的钱,我找医院他们的解释是护士把另一瓶药给化了,特治星是每8小时打一针,16点打了之后,第二针应该是在晚上12点整才打,而我母亲从18:30以后一直抢救到凌晨0:15宣布死亡,护士怎么会把药给化了?原因只有一个——护士事先都化好药。专家指出:一些抗生素的稳定性差,稀释后放置时间过长致疗效减低或毒性增加。以青毒素为例,其水溶液极不稳定,其烯—内酰胺环极易水解失去生物活性,而分解产物中的青霉稀酸等又可引起过敏反应。医院称16:20左右给予输特治星,到16:45时只有20余分钟时间……。事实是护理人员为病人换输需皮试药物后随即离开病房。违反关于病人输注需皮试药物应床头观察30分钟,注意迟发性过敏反应的护理常规,当天40床病人吴吕花的证言也证实了这点。
篡改病历、捏造事实,自始至终情节恶劣
1、2003年7月26日凌晨(患者死亡当天)复印的病历:“护理评估表(一)”记录过敏史:有 青霉素,记录日期:2007年7月15日15时10分。另外“入院记录(二)”也同样记录有青霉素过敏史。
医院提供给法院的病历“护理评估表(一)”无 过敏史,无记录日期。
2、2003年7月26日凌晨复印的体温血压记录表为16时之前。
医院提供法院的记录时间为20点。
3、“长期医嘱单”特治星停止时间做了改动。
4、医院称患者出现胃寒、寒战,于加被保暖,于5L/mi给氧,非那根25mg,心电监护……
危重、一般病人护理记录——王佳佳 见法院(39页),日期时间:2003年7月25日17:00
护理记录第四页记录人——吴春梅 见法院(45页),记录日期时间:2003年7月25日16:55(有明显涂改痕迹)。
医院在鉴定中陈述:16:45患者输液过程出现胃寒、寒战。(见医院陈述书第四页)。
自相矛盾,且非那根药物在药费清单上根本不存在。
5、医院在鉴定中陈述:17:30患者寒战停止,医嘱于林格液200ml……
2003年7月25日药物执行单该药物执行时间:17:05——吴春梅
临时医嘱单该药物执行时间:17:05——王佳佳。
如果如医院所述17:30患者寒战停止,那么17:05这针怎么打?
6、医院后提供的2003年7月25日体液 尿培养 接收日期:2003年7月25日,报告日期:2003年7月28日——“霉菌生长”。也就是患者死亡后第三天出的报告!
化验单No:20030725KXU026尿液化验,2003年7月25日接收,2003年7月25日报告结果:正常。
7、医院在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报告里陈述:16:20左右给予输特治星,16:45患者寒战……
医院在陈述中把时间用了“16:20分左右”,而2003年7月25日药物执行单特治星执行时间:16:00——吴春梅;临时医嘱单记录:15:40 皮试(一),执行时间16:00,记录人:吴春梅。
8、医嘱存根联与病历医嘱单的内容不符。
9、医院住院药费明细表收费记录:特治星 数量2 单价209元。
10、医院在鉴定陈述中这样写道:患者入院后经治医生反复动员其骨穿,行骨髓血培养、骨髓涂片检查,但均遭到患者强烈拒绝。事实是我母亲认为医院已进行血液培养,而结果还没出来所以暂不同意再进行骨髓穿刺。后来血液培养结果出来显示无菌生长,于2003年7月24号进行骨髓穿刺,28号出的结果,一切正常!
11、医院在鉴定陈述中写道:7月25号早晨全科室病例讨论后认为该患者感染性疾病:败血症可能性最大,建议继续使用泰能2——3天观察体温变化,但患者及其家属认为使用泰能后有恶心现象,坚决要求停用泰能并拒绝滴注泰能,故改为特治星治疗。事实是我母亲在使用了泰能之后,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我妹妹找护士要了泰能说明书,对照了说明书里描述的副作用症状,于我母亲的症状相似。所以找王邦松反映情况并询问是否可以给换药,王邦松还说:不早说,早说早就给换了,故25号改用特治星。什么患者拒绝滴注纯属无稽之谈!不要说没有,就算有,你医院给病人治疗是医生听病人用药的吗?!
12、医院在鉴定陈述中写道:在我院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该患者的同时,患者家属却在旁扰乱抢救秩序,谩骂医务人员甚至动手打王邦松主治医师。7月26日凌晨1时30分患者家属抢走病历,并趁混乱中未经医师许可强行抢走尸体。还在2006年6月14日由鹿城公安分局治安一大队出具了一份虚假证明(这一点事后我会向相关部门投诉)!事实是医院宣布我母亲死亡后,我弟弟因激愤要打王邦松,院方多名保安和派出所警察护走了医生,因此我母亲尸体停在病床上一直没人过问。当时天气很热,几个亲戚买来了冰块,要把我母亲尸体停放在医院,第二天灵堂摆在医院,天亮把花圈送过来。我打电话和我哥哥商量,因为当时我哥哥在洞头,母亲身边就我和弟弟、妹妹三个亲人,我哥哥的意见是尸体要不先运回家,要不他雇船来温州,事后我冷静下来觉得还是先让母亲安心回家,所以在凌晨2点多我让我弟弟去灰桥雇了条船,由我弟弟背着我母亲的尸体离开了医院。这其间院方根本没有人来和我们说什么,离开医院时保安还在岗亭里呆着。当时我们处在极度悲愤中,突发这样的事又不懂该如何做,哪来的强行抢走尸体?
13、医院在鉴定陈述中还写道:尽管如此,我院仍耐心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解决该事件。但在医患协商过程中,患者家属无视国法,在其种种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当即谩骂医院工作人员、砸坏办公文件,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数小时,并试图殴打调解人员。事实却是:悲痛之余,我们家属还是商量通过正常程序来处理我母亲去世一事。2003年8月3日,我们死者家属找到八病区的负责人刘明达医生,要求医院有关负责人、责任医生、当班医生、当班护士对我母亲之死给个说法,刘明达医生后告知:院长在开会,有的医生不在,同意下礼拜三下午2点钟在附属一医二楼进行与家属对话。8月13日(星期三)下午我们家属准时来到医院,可医院相关人员一个未到,后来就所谓的两个医务科科长在医院医务科办公室应付我们,避重就轻,替医院推脱责任!8月15日我们患者家属在八病区找到了主治医生王邦松,当双方坐在八病区二楼会议室准备就我母亲死亡一事进行必要沟通时,医院负责人派人来让王邦松等人离开不与我们对话,我们死者家属强烈要求医院出来给我们解释时,但附属一医领导杖着权势,不仅不出来答复,还指使几十个经警对我们进行残酷殴打,致我兄妹一人晕阙,一人骨折!
2007年9月6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周雪澄鉴定的补
充鉴定”,结论为:被告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以30%为宜。首先补充鉴定程序违法;其次所谓的参与度没有法律依据;第三补充鉴定内容没有事实论据;第四只有张秦初一个人印章。因此,这是份无效的补充鉴定。
我母亲因发热,其他生命指征都平稳的情况下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而且到去世医院也没有明确我母亲细菌感染的诊断!即使我母亲患了什么绝症,也不可能引起这么急死!医院凭什么提前结束我母亲的生命?而让我母亲来承担主要责任?!!!病人生病住院治疗,病人有什么错?难道就因为病人自身有病就该承担过错?
以上种种不难看出,医院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无视患者家属遭受巨大痛苦,
利用其有利条件,多处篡改病历记录乃至恶意伪造病历,妄图将患者死亡原因归咎于病人及家属。甚至以“强烈拒绝”、 “强烈要求停用” 、“扰乱抢救秩序”、“强行抢走尸体”、 “无视国法”、“种种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等词栽赃陷害患者家属,其行为十分卑劣、可笑!
综上所述,被告温州市医学院附属一医王邦松为了捞取高额利润和医药回扣,滥用抗生素是导致我母亲死亡的根本原因;医生的极端不负责任、不当治疗和抢救不及时以及护理人员的违规操作和懈怠是导致我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损害发生后,被告为了推卸责任,大量捏造病历记录、栽赃陷害、嫁祸于人。尽管医院申请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篡改病历做了说明,降低篡改性质为书写不规范,而且针对被告所篡改、伪造的时间记录及病历内容,但结论还是对我母亲的死亡负有因果关系!4年多的官司历程,已不是以一个“难”字来形容我及我的家人这一路的痛苦、悲愤与艰辛!我母亲的去世给我们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痛!为此我们饱受了精神和身心的痛楚!被告的所作所为不仅违背医德、丧失良知,辱没了白衣天使的光辉形象,已经构成违法!
故在此,我期望您们能本着为人民说话的宗旨,认真调查,还我母亲一个公道!还世人一个天理!!!我们知道,公道是永远也赢不回来的。亲人的生命,亲人所遭受的痛苦用什么也无法来弥补的。我们本来对医疗法律什么也不懂,在出了问题后,只是希望他们能有点人性,以一个做人的良知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引以为戒。但他们自持掌握着医疗知识的主动权,根本不把自己的严重错误当回事,继而又对我们受害者百般刁难。甚至捏造医务人员在抢救我母亲的同时,患者家属却在旁扰乱抢救秩序,谩骂医务人员甚至动手打王邦松主治医师。胡说什么我们患者家属抢走病历,并趁混乱中强行抢走尸体。恬不知耻地说院方耐心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解决该事件,污蔑患者家属无视国法,种种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当即谩骂医院工作人员、砸坏办公文件、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数小时,并试图殴打调解人员。还胡说我们患者家属纠集数十人多日多次在病房、门诊、医院门口等公共场合聚众哄闹、谩骂医务人员。真不知道他们还知不知道这世界上还有“廉耻”二字?!看清了这些医疗败类的面孔后,我们不得不学习相关知识和法律,越学越知道他们的卑鄙。再难,我们也会和他们斗到底。因为我们遭遇了,因此深知恶医的危害后果,我们打官司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天下人的就医安全,同样也是为了真正的白衣天使的声誉。希望您们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以一个做人的良心来作出“评判”,清除医疗败类,福及天下,恩泽子孙。
死者家属:儿子张孚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洞头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13806814282
官司将于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不知道媒体能否介入?因为市电视台、都市报先前也进行过采访,可摄像小伙子告知可能播不了,最终还是没有播,都市报我的朋友回去被主任叫去谈话后也告诉不能登,原因是温一医是温州老大!权力不说,电台、报社还得靠医院支持!我不相信这世界始终就这么黑暗!真希望还是有人来帮似我这样的“弱势群体”说话。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