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行动,告开发商延期交房,11月20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庭
欢迎媒体监督采访,希望对维权行为得到支持。11月20日8:30正式开庭。
起因是开发商延期交房,而且态度恶劣,一直推诿,拒绝协商。。。
原告:我们于2004年10月24日向东阳市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购明珠广场C幢2单元401号商品房一套,双方签约定购协议书一份,同时交付定金玖万(合同签定时已充作房款)和房款伍万,随后双方于2005年5月27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东房字第LJ0050号),我们于2005年 11月7日又按合同交付房款二十三万零五百一十五元。至此共交付房款三十七万零五百一十五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取消后,根据国家规定,现在执行的是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完成时间为交付强制条件。
一:我们自2006年6月21日起多次应被告要求自杭州来东阳收房,但是,每次被告均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按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约定不具备交房条件,所以我们拒绝收房。后据核实,明珠广场竣工备案的完成时间为2007年6月19日,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的事实很清楚,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各项相应的损失。
二: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但是,被告自竣工验收备案完成, 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却至今未书面通知所有业主来办理交接手续,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三:对于竣工备案是否完成,却是我们以及代理人一趟趟的跑才了解到的,我们要求被告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以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的复印件。
四:要求法庭判被告违约并赔偿以下几项:
1:按合同第九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至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已付房价款共三十七万零五百一十五元。(即每天74.103元,至今天07.11.20日已为508天)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多次应邀杭州来回东阳的路费、借宿、人工费等等合计二万八千九百七十五元。(见附件3)
3:因该房实际使用期限已经减少了一年多要求被告作出赔偿,按同类地段4室2厅1厨2卫(建筑面积132.17平米)精装修,月租金二千元计算。(至07.11.30日为17个月)
4:要求被告对2006年7月22日原告提出的房屋缺陷(见附件4)问题提出书面正式答复并予以解决为止。该住宅多处违反国家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和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施工也没有达到设计要求,要求查看设计图纸。
5:要求被告承当所有本次诉讼费用。
五:顺便提一下,开发商在签合同和房屋交付中做了很多小动作,加了许多不合理条件,提醒各位消费者以后买房留意!
例如:1:违约金,行业标准为万分之五,这里改为万分之二;
2:签约定购协议书时就收取了房款伍万和定金玖万;
3:签定合同时,附加了很多本该由开发商负担的费用(比如增加2500元的可视对讲,一单元12户合计就是3万元,实际上主流品牌市场价只要4800元,每户400元,这价格物价局有没有审批?;测绘费;水电开户费)
4:在房屋没有竣工备案之前,向各个业主提早收取了契税、物业维修资金等。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我将继续关注管理部门对公司提早交付使用的处理结果(对业主早收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契税,房屋面积多收的费用等怎么处理)。
5:该工程多处偷工减料(如一个卫生间没有任何进水口、地面不平、卫生间渗水、配电箱里只有一只出线开关、整套房子没有任何墙面开关、只有一只插座。。。)。
最后,谢谢各位法官和来支持维权的记者和朋友们!
(哦,忘了留电话1390571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