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 - 2007-5-16 20:38:00
我是来自台州市天台县
在2007年2月15日下午大约4点的时候我家违法建房(早几天就在建,被发现后停止,与2007年2月14日晚又开始在建,并被发现)。国土监察人员在没有出示工作证的情况下(未穿制服)对我家违法建房进行强行拆除(2007年2月25日大约7点半的时候就来过,在我家人还在睡觉的情况下以经拆过一次了),当时我在家上网不并不知道,大约他们在拆除一分钟以后,我听到外面有我妈和人在吵架的声音。我出去一看,有一个人掐着我妈的脖子并在打我妈,俩个人拦在问口。我就往里面冲并叫拦在问口的人让开。这时拦在问口的俩人就把我抱住不让我过去,我就叫他们把我妈放开无效后,我拿起昨天我家放在窗台上的电工刀向抱住我的其中一个人刺了一刀。并拿刀架在被我刺伤的那个人的脖子上让哪个掐着我妈脖子的人放开我妈。那人放开我妈后(我也放开了那个人)拿起一根木棍向我砸来,我拉过被我刺伤的人挡了一下,木棍砸在这个人的身上。后来我就在和打我的那个在对骂了 一会后逃跑了。
整个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现在以经被警方通缉)我想请懂法的好心人帮我出一下主意我要怎么办。
ztv3 - 2007-5-16 21:19:00
我觉得应该把事实真相和警方说明
张显 - 2007-5-16 21:34:00
没用哦当天晚上就有30个武警过来抓我了哦
县长多批话了哦 并上天台新闻了哦
张显 - 2007-5-16 22:11:00
这是我从我们天台国管局上看的
我叫张显来自台州市天台县毛园村 (当时土管局的人追着打我的时候我们村有很多人看见了哦)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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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5 09:25:50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依据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8、《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浙江土地监察条例》
10、相关的土地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37、38、39、40、41、42、43条规定进行。
1、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